PRE-IPO私募的概念、特征

私募(private placement) ,即私募融资,是相对公开募集 (public offering) 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等形式,通过非公开手段,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策略投资)或债权投资的融资行为。

而所谓PRE-IPO私募则是指在公开募股之前,为了扩展公司规模、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进而达到特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而进行的定向引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融资行为。

私募相对于公募而言,具有如下特征:

 1.募集资金对象的特定性。公募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社会化程度比较高,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他的营利水平,投资者并不真正关心企业如何进行生产和经营,他们无力也没有兴趣参与企业的决策;私募融资的对象一般是少数股东或者基金等单位投资者,要比公募投资者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

2. 法律规定的宽松性。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对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公募)的实质性条件都做了严格的规定。私募融资因为不具有公众性和开放性,一般是通过契约来实现融资的目标,融资方案以及会计方案不需要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向社会公开,法定性的要求不是很严格,甚至可以说在最基本的法律规治方面立法仍是空白。

3. 信息披露的非强制性。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宽松,因而它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扩大了融资渠道。

4.私募费用的低成本性。私募融资的成本比公开募集低得多,公开募集要花费很高的注册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和承销费用,而私募却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估和审计,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销。对资金不是很充裕的民营企业而言,募集资金成本是融资考虑的重要因素。

5.融资价格决定的主观性。公募融资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权的转让和收购,融资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避免了价格确定上的随意性,这是由股票流通性决定的;私募融资是通过谈判来确定融资的价格的,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民营企业要在自身发展和融资价格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须增强谈判的技巧,以获得较好的融资价格。

6. 私募融资的高风险性。私募融资的风险在于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潜力,一般而言,能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上市交易,这对民营企业来说,风险要比公募融资的风险大得多,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私募融资的信息披露做出规定的前提下,加大了投融资的风险。

7.资金连续性。投资方可以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迅速做大,实现超常规发展。而且企业可以同时选择数家投资方为其进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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