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胡雪岩

星期二, 三月 17th, 2009 分类: 观点 | 2,782 views 21 个评论 »

胡雪岩是谁? 胡光墉?红顶商人?一代富贾?徽商?官商?民族义士?达官附庸? 胡雪岩做过什么? 放牛?经商?囤积居奇?筹粮筹饷?开钱庄?织丝绸?助左宗棠平新疆?为百姓施药? 胡雪岩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大清商业的奇才的代表还是中国历史官商勾结的典范?胡雪岩的故事注定充满了矛盾与争议。 其实烈烛相信,胡雪岩的民族大义是有的,如果没有民族大义,他对左宗棠的帮助,对百姓的怜爱带来的商业上的突飞猛进是风险极大的。换句话说,烈烛相信胡雪岩的实力也是很多官员希望拉拢的,如果他为了自己的发达,随时可以抱更粗的腿。因此很难说是胡雪岩有意识利用湘军的势力来拓展自己的商业帝国。只不过是在实现自己理想抱负的同时,获得了应有的回报。因为胡雪岩帮助湘军克敌,才使湘军的势力扩大,才使自己的商业帝国扩大,这是水到渠成、无需预谋的。 而胡雪岩的败,恰恰就败在很多人对他深谙官场的定义。胡雪岩是一个性情中人,他不会利用官商的身份来做生意,他根本就不会做大清朝末期的官,也不会做一个利用政府关系的商。很多人认为胡雪岩是中国官僚主义制度下经商的典范,这一点恰恰错了。如果这是典范,岂不是身败名裂的典范? 胡雪岩只是一个单纯的商人,他低买高卖,操纵市场,获得巨额的利润;同时他也帮助他认为应该帮助的人,比如患病的百姓,比如左宗棠!简单的说,胡雪岩是一个做自己该做的事的人。 胡雪岩最终的失败,是败于官僚,败于嫉妒,败于自己的单纯! 写到最后,烈烛更佩服胡雪岩了,佩服他的大智大勇,大仁大义。 胡雪岩,真大丈夫也! 给我投票 这一段时间议论烈烛的人不少,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小烈的票数排在第一啦!今天又收到末那网发来的邮件,让我润色一下文章。其实有时间的话我是很愿意修改的,不过现在我更愿意说说自己的想法。 大家都是在一个统一的规则下进行游戏,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不爽呢?因为他们自己做不到,因此认为小烈也做不到。于是非常不平衡。 对于那些说烈烛文章不好的人,我想问问,你们为你们觉得好的文章投票了吗?还是只为自己的文章投票呢?如果烈烛后面几名的兄弟都为他们认为好的同一篇文章投票,他们的拥趸也为这篇文章投票的话,烈烛现在应该当不了第一吧!这就像当年胡老先生失手的那一刻,所有的人都在反对他,所有人都以损人不利己的指导思想去整胡雪岩,胡雪岩怎能不倒?而胡恰恰单纯的认为大家都会为自己的利益做符合商业的事情。这两件事的结果呢?这就说明,在组织者文字说明的规则下和末那网技术指标的规则下,烈烛是领先的,烈烛在遵守规则,大家也在遵守规则。 而文章好坏,本来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因此烈烛从来也没有奢望过获得曾教授的青睐。因为这个规则是不可控的。在管理中,无论企业管理还是个人管理,可控无疑是最重要的。而尊重规则是一种教养。 说到这里烈烛想起了几年前一篇高考满分作文。烈烛一直对此事颇为不屑。那个满分的考生在作文中写了一首非常非常好的诗歌,但是大家都知道,高考作文是不允许写诗歌的,因此这篇作文应该被评为0分,而北大应该通过其他的途径招收这样的奇才。而评卷老师们让这篇作文得了满分,挤占了尊重规则的其他同学的资源。也许在落榜的学生中有更好的诗人,但是他输在了尊重规则上!这就是中国最优秀教师对规则的认识。而那个落榜的诗人,就像胡雪岩一样,尊重规则,却获得不公平的结果。 什么时候中国才能真正像投票一样真正的法制呢? 继续阅读..

合伙企业法创新: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星期三, 十一月 21st, 2007 分类: 管理营销 | 1,203 views 没有评论 »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有限合伙”铺路风险投资     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27日在介绍这一新增制度时说,有限合伙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该制度能很好地将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的管理才能和富裕的资金结合起来,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而新法中税收方面的规定也有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该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而为了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     注会业迎来发展机遇     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还体现在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企业类型,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介绍,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直接适用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而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参考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发部副主任白晓红对记者表示,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是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安身立命”的,而非靠其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确立将有助于国内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组织形式,并进一步做大做强。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则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给专业服务机构扩展异地业务时带来更大的风险控制成本,而有限责任公司制又不能获得客户的充分信任。“有限责任合伙制正好可以做到两者的衔接,”白晓红说。     上市公司可为有限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新合伙企业法在第二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解释这一修改时说,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继续阅读..